| 公开主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公开事项及类别 | 公开内容 | 公开时限 | 公开渠道 | 公开依据 | 公开方式 | 公开责任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监督方式及程序等内容 | 实时公开 | 政府网站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 主动公开 | 办公室 | ||||
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制度,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 |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主动公开 | 办公室 | ||||
本部门领导信息情况,包括领导姓名、职务、照片、个人简介、工作分工 |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 主动公开 | 办公室 | ||||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款: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主动公开 | 办公室 |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每年1月31日前 | 政府网站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主动公开 | 办公室 | ||||
以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义制发的应主动公开的各类文件,包括标题、成文日期、发布日期、文号和正文等信息。 |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主动公开 | 办公室 | ||||
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服务指南、申请须知及申请样表等信息。 |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主动公开 | 办公室 | ||||
应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 |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第一款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主动公开 | 政策法规科 | ||||
部门权责清单,包括权力名称、权力类别、设定依据、责任事项等信息。 |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主动公开 | 政策法规科 | ||||
与市场监督有关的重大政策、规范性文件、社会热点问题的解读和回应。 |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主动公开 | 各科室 | ||||
年度部门预决算情况 |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闽财预〔2017〕38号) | 主动公开 | 财装科 | ||||
地方标准 | 《漳州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 实时公开 | 政府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和《福建省设区的市地方标准管理规定(试行)》 | 主动公开 | 标准化科 | |||
地方标准 | 征集漳州市地方标准拟制定计划项目的立项意见 | 不少于15日 | 政府网站 | 《漳州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在收到行政主管部门立项申请后应当进行初审,初审工作应当在申报截止日期后60日内完成。通过初审的,应当在标准化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拟立项的标准草案,广泛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公示期不少于15日。 | 主动公开 | 标准化科 | |||
地方标准 | 漳州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 | 不少于30日 | 政府网站 | 《漳州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地方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起草计划完善标准草案,形成征求意见稿,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书面征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意见,并在标准化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 | 主动公开 | 标准化科 | |||
地方标准 | 漳州市地方标准文本信息 | 实时公开 | 政府网站 | 《漳州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地方标准发布之日起15日内,在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地方标准文本信息,供社会公众免费查阅,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报送备案。 | 主动公开 | 标准化科 | |||
监督抽检结果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相关信息 | 依法及时公开 | 政府网站等媒体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 主动公开 | 抽检科 | ||||
医疗器械监督检查信息 | 依法及时公开 | 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主动公开 | 医疗器械科 | ||||
药品监督检查信息 | 依法及时公开 | 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主动公开 | 药品科 | ||||
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 | 依法及时公开 | 政府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第六款: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主动公开 | 综合执法支队(系统推送) | ||||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依法及时公开 | 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主动公开 | 注册审批科(系统推送) | ||||
独办、主办或分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 理复文。 |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 号) | 主动公开 | 办公室 |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第三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 主动公开 | 各科室 | ||||
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的监督检查情况 | 依法及时公开 | 政府网站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第十三款: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 主动公开 | 各相关科室 | ||||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 依法及时公开 | 政府网站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统筹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建立年度抽查计划动态调整机制,对未列入年度计划但实际工作中需要增加的抽查,或已列入但需要取消的抽查,要及时调整并公示。 | 主动公开 | 各相关科室 |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公示 | 依法及时公开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统筹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建立年度抽查计划动态调整机制,对未列入年度计划但实际工作中需要增加的抽查,或已列入但需要取消的抽查,要及时调整并公示。 | 主动公开 | 信用监督科(系统推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