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漳州市地理标志展馆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市监规〔2026〕2号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古雷开发区、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有关科室、分局:

经研究,现将《漳州市地理标志展馆建设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漳州市地理标志展馆申报表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地理标志展馆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完善地理标志运用体系,促进地理标志与互联网、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生态旅游等产业深度融合,推动“立足一产、延伸二产、融合三产”的地理标志全产业链发展提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等相关规定,参照《地理标志展示场所建设导则》(DB35/T2281-2025),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漳州市地理标志展馆(以下简称地标馆)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标馆,是指以促进地理标志产业发展为目标,经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确定,主要开展地理标志产品宣传推广和多业态融合经营的地理标志主题场馆,具体形式包括展馆、体验馆、驿站、会客厅等。

第三条 地标馆的建设发展,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原则,有明确的总体规划和展馆定位,结合区域特色产业发展需求与乡村振兴战略,深度融合文旅、电商、研学等多业态,对接地标文旅精品线路,积极打造地理标志知识、文化宣传窗口和地理标志产业、产品推广平台。

第四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地标馆建设规划、日常监管、业务指导、年度核验等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地标馆建设确定、信息公开、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二章 基础条件

第五条 地标馆应当具有一定的规模,形成品牌效应与可持续运营潜力,能对全市地标行业发展起到引领促进作用,有利于提高地标产业的集约化、专业化、品牌化。

第六条 地标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布局,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符合安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国家规定和标准;

(二)应按照《地理标志展示场所建设导则》建议区位设置进行选址;

(三)以地理标志产品展示销售和文化推广作为主题特色,突出地理标志历史文化、产业发展内容;

(四)具有完整的建设方案和发展规划;

(五)具备功能较好的公共服务平台和支撑体系,水、电、道路、网络通信等公共设施完善;

(六)有专门单位负责统筹协调、物业管理、日常运维和宣传讲解服务,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分工明确、职责到位;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建设要求

第七条 地标馆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建设:

(一)以市市场监管局批复的名称进行命名,入口招牌(牌匾)统一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所在地区域公共品牌等标识。按法定程序办理所涉及的商标使用许可、地理标志专用标识使用申请事项;

(二)设置不少于8平方米的宣传区域,配备1台触控式多媒体展示设备,导入地理标志综合展示平台或“福农地标驿站”系统,通过图文展板、电子屏、视频等形式进行地理标志知识普及宣传,宣传内容主要包括:地理标志的基本概念、漳州市地理标志的整体情况、漳州地标场馆的分布、本地区地理标志基本情况及主要地理标志产品介绍,场馆宣传设施由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定期维护与更新;

(三)具备地理标志产品展示功能,集中设置地理标志产品展示区域,陈列与场馆主题相关的地理标志产品,配备对应的产品介绍。场馆内陈列、销售的地标产品应当符合知识产权与食品安全等相关规定;

(四)制定地标馆管理规则,在场馆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管理规则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场馆的人员设置、人员职责、地理标志产品管控、场馆设置基本要求等运行常态化需要,对应制定相关条款加以明确,确保场馆的标准化运作;

(五)结合当地特色,依托文化旅游“吃、住、行、游、购、娱”等六要素,拓展地理标志产业经营形态,开发地理标志特色产品和服务,积极对接旅行团队落地地标馆,实现地理标志产业的延伸发展,多角度提升社会公众对地理标志的知晓度与认可度。

第八条 鼓励对接研学机构、电商平台,通过设置直播专区、线上商城开展现场展示推广和经营,支持开发地理标志文创产品和体验课程。

第四章 申报、确认和取消程序

第九条 按照“自愿申报、组织推荐、竞争择优”的原则,具备建设运营条件的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及相关组织均可申报地标馆,申报需填写《漳州市地理标志展馆申报表》(见附件),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地标馆概况,含场馆类型、位置、总面积及各功能区面积、所服务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产业概况等;规划发展目标、方向和重点等;

(二)《漳州市地理标志展馆申报表》中相关内容的佐证材料,附场馆平面图及各功能区域面积测算表;

(三)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地标馆建设和发展支持政策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与申报事项相关的补充材料。

第十条 申报地标馆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具备申报条件的地标馆,由建设运营管理机构向地标馆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现场核查场地、人员、设施等实际情况,签署审核意见后,向市市场监管局呈报。

第十一条 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对申报的地标馆进行实地考察、评审,评审结果报市市场监管局局务会研究审定。

第十二条 通过审定的地标馆由市市场监管局发文公布确定。

第十三条 已经确定的地标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公开取消资格:

(一)连续两个年度核验不合格或者满三年未通过继续确认评估的;

(二)提供虚假申报、核验材料的;

(三)经营或宣传行为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不服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管理的;

(五)建设运营机构发生食品安全、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纪、失信失范行为的。

第十四条 地标馆出现年度核验不合格或者违规情节较轻的,由属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标准及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届满后,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复核;经复核整改合格的,继续保留资格;逾期未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整改后同一年度再次出现同类问题的,按程序启动取消资格。

第十五条 取消资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年度核验、三年期满评估工作中发现地标馆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

(二)市市场监管局审核后,报市市场监管局局务会研究审定。

(三)通过审定的地标馆由市市场监管局发文公布取消资格。

第五章 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日常监督,日常监督情况记录纳入年度核验总结评价。

第十七条 地标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核验1次。运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将相关材料提交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核验,并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市市场监管局汇报。

地标馆年度核验内容主要包括:

(一)地标馆运营保障、建设规范及管理规则执行情况;

(二)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及下年度改进措施,上年度整改事项落实情况;

(三)组织开展线上直播、线下展销、产品品鉴、品牌推介、研学体验等推广活动,按要求报送活动方案、现场影像等佐证材料,同步提交活动场次、参与人数、产业带动产值等数据台账;

(四)在各类媒体投放与地标馆相关的宣传内容等地标文化宣传情况。

第十八条 地标馆确定后满三年,由市市场监管局对地标馆建设和发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符合建设条件和要求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发文公布继续确定。

第十九条 地标馆运营管理机构应结合场馆定位及产品上市周期,组织开展地理标志宣传推广活动,及时更新展品、完善宣传内容、维护数字化设备,积极参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地理标志活动。

第二十条 经公布确认的地标馆享受本市有关奖补政策及支持措施,具体奖补按照市级相关专项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未获得确认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地标馆,不得以“漳州市地理标志展馆”等相关名义继续从事运营。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地标馆申报、考察、评审、确定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漳州市地理标志展馆认定和管理办法》(漳市监规〔2023〕3号)到期废止。

附件:漳州市地理标志展馆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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