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漳州市地理标志展馆建设和管理规定》
2026-07-09 09:21 来源: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9日,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漳州市地理标志展馆建设和管理规定》(漳市监规〔2026〕2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该《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主要对地理标志展馆建设和管理做了规定。

第一条明确了制定本《管理规定》的依据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地理标志展示场所建设导则》(DB35/T2281-2025),目的是完善地理标志运用体系,促进地理标志与互联网、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生态旅游等产业深度融合,推动“立足一产、延伸二产、融合三产”的地理标志全产业链发展提升。

第二条明确《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以及地理标志展馆的定义。 

第三条明确地标馆的发展原则。

第四条明确市、县两级市场监督部门关于地标馆的工作职责。

第五条明确地标馆建设的基础条件,应当具有一定的规模,形成品牌效应与可持续运营潜力,能对全市地标行业发展起到引领促进作用,有利于提高地标产业的集约化、专业化、品牌化。

第六条明确地标馆具备条件。

第七条及第八条明确地标馆建设要求。

第九条明确地标馆申报主体要求。 

第十条明确申报地标馆的程序:1.由建设运营管理机构向地标馆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2.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审核意见后,向市市场监管局行文呈报。

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明确市市场监管局对地标馆的评审认定要求及相关程序。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明确地标馆取消资格的情形和程序。

第十六条明确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每季度至少 1 次日常监督。

第十七条明确地标馆年度核验的要求、内容。

第十八条明确地标馆三年期满延续认定的程序。

第十九条明确地标馆在地理标志宣传推广的责任义务。

第二十条明确地标馆享受政策支持及优惠措施。

第二十一条明确地标馆未获得确认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后续管理。

第二十二条明确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明确《管理规定》由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漳州市地理标志展馆认定和管理办法》(漳市监规〔2023〕3 号)到期废止。

二、关键词解释

地理标志展馆:指以促进地理标志产业发展为目标,经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主要开展地理标志产品宣传推广和多业态融合经营的地理标志主题场馆,具体形式包括展馆、体验馆、驿站、会客厅等。


解读机构: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 读 人:马宁

联系电话:0596-2963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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