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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人大十七届六次会议第3106号建议的答复

漳市监函〔2026〕56号

沈瑞红代表:

您在市十七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规范漳州市区法律咨询服务行业管理的建议,已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交我单位办理,现把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指出当前漳州市区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切中了当前该行业存在的乱象与监管困境。提出的的对策建议调研深入,靶向精准,对我市建立全链条监管机制,规范行业市场秩序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我局对此高度重视,结合现行政策规定、上级业务口径及监管履职实际,认真研究落实举措。

一、现行政策规定及业务口径

法律咨询服务行业监管规则历经多次调整。1989年,司法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文明确,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需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后,方可办理工商登记。2004年,《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核”行政审批事项,此类机构设立不再需要司法行政部门审批。同年,司法部印发《关于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三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司发通〔2004〕第117号),明确废止“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核”项目。

收到您的建议后,我局及时就法律咨询服务行业涉及的准入登记问题向上请示。反馈意见是:经咨询总局登记注册局,目前全国范围内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工作,总局名称登记系统行业表述库中设有“法律咨询服务”选项,规范化经营范围表述中有一般项目“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选项,经营主体首项经营范围为“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的,名称中可以使用“法律咨询服务”或“法律咨询”行业表述,不支持使用“法务咨询”行业表述。

另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联合印发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法律服务领域纳入许可准入管理的行业为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等,从事法律咨询服务未列入禁止或许可事项。按照“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要求,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经营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对未实施市场禁入或许可准入但按照备案管理的事项,不得以备案名义变相设立许可。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中,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落实情况作为“建设统一大市场”的一项重要内容。

综合以上所述,您的核心建议“确立前置许可制度”,确实能够从源头上严格把好行业准入关,但市场监管部门作为登记机关,需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要求,不能自行增设前置许可或提高准入门槛。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向上反映情况,积极推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作出修订,以便能够重启该项行政审批,对法律咨询服务行业严格加以规范。

二、开展的主要工作及成效

近年来,我局立足市场监管职能,统筹活力与秩序、效率与公平、发展与安全,协同相关部门推进法律咨询服务市场专项整治,重点抓好四方面工作:

一是严格名称登记管理。严格落实《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要求,依托全国企业名称规范管理系统信息化校验功能,对新设法律咨询服务类经营主体实施名称合规性审查,严禁名称中使用“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等专属字样。同时,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等组织形式,从源头防范主体身份混淆误导公众问题。

二是规范经营范围登记。严格执行市场监管总局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统一登记为“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营业执照上公开载明括号备注内容,直接向社会公示该机构不具备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资质,从第一视觉上区分“法律咨询服务公司”与“律师事务所”。同时明确告知经营主体业务边界,不得违规从事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相关业务,保障登记信息真实准确、边界清晰。

三是加大虚假宣传查处。借助福建省局广告监测平台、网络交易监管平台,对法律咨询服务行业广告宣传进行动态化监测,重点关注法律咨询服务公司是否存在虚假夸大宣传经营范围、服务质量,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利用12315投诉举报平台,依法受理相关投诉举报,及时查处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四是开展信用风险抽查。搭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实现对法律咨询服务类经营主体信用风险“精准画像”,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强化对法律咨询服务类经营主体登记事项、年报公示等行为的常态化监管,督促相关经营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对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未公示年报或公示信息弄虚作假的法律咨询服务公司,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实施联合惩戒。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我局将继续落实您的意见建议,牢固树立“监管一盘棋”理念,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监管举措,全方位压缩违规经营生存空间,切实推动行业合规、有序、健康发展。

一是推动完善顶层设计。针对2004年取消行政审批后,后续监管措施一直未出台新的规定,造成目前“监管真空”的现象,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基层执法困境,推动从国家层面研究恢复或重新设计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准入、管理等制度,如将其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许可事项范围,从源头上解决法律咨询服务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是严把市场准入规范。持续严格执行名称、经营范围登记规范,杜绝模糊空间,对新申请登记的主体做好政策告知,明确其不得从事律师事务所专属业务。对存量主体开展登记事项“回头看”,重点排查名称含误导性表述、超范围标注律师服务等问题,依法督促整改,清理一批不符合规范的存量主体。

三是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衔接,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等涉信息服务类广告监管力度,加大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价格违法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畅通12315投诉举报热线、政务服务窗口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众普及律师事务所与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区别,提高公众辨别能力和维权意识。

四是深化部门协同共治。通过系统自动推送、人工筛选查询等方式,将相关企业名单、信息共享给行业主管部门,针对性加强法律咨询服务行业监管。积极会同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整治,重点查处发布虚假广告、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并畅通信息互通、风险研判、执法联动等渠道,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推动形成闭环监管体系。

再次感谢您的宝贵建议,欢迎继续监督和支持市场监管工作!

签发领导:黄庆华

联 系 人:王毅龙

联系电话:2072315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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