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漳州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2024-12-30 10:16 来源: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5日,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漳州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漳市监规〔2024〕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漳州市地方标准制定原则和适用范围,以及标准立项和起草、审查、批准发布与备案、实施与复审、监督管理等一系列过程进行明确规定,制定主体、制定范围、制定程序,以及标准实施、复审、监督管理等作出了系统全面的规定。

一、出台背景

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三条规定:“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

2020年1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6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2022年第225号),第10条明确“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

为建立我市市级地方标准管理机制,对市级地方标准的制定原则和适用范围,以及标准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与备案、实施与复审、监督管理等一系列过程进行明确规定,确保我市出台的地方标准都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漳州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1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公布);

(三)《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2022年3月1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公布)。

三、制定过程

在省局标准化处的指导下,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两次(2023年8月及2024年7月)书面征求漳州市人民政府标准化协调推进局际联席会议34个成员单位、15个县(区)市场监管局和分局、及市局法规科、反不正当竞争科和社会各界意见。期间还走访了市司法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产品质量检验所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单位,通过座谈,进一步沟通、交换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作了修改完善。

2024年9月2日,提交市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9月12日向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呈报《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福建省漳州市地方标准事项的请示》(漳市监标〔2024〕158号)。

2024年12月19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漳州市地方标准有关事项的批复》(闽市监标准〔2024〕307号)批复同意。

四、适用范围

为满足漳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需要统一的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

漳州市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地方标准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漳州市地方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五、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全文共五章38条。对市级地方标准制定原则、制定范围、制定程序,以及标准实施、复审、监督管理作出了系统全面的规定。

(一)第一章 总则,共8条。明确市级地方标准制定的原则、范围和要求;界定了标准化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各自的职责。

(二)第二章 地方标准的制定,共17条。从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报送备案等方面,逐一进行了设定。特别指出:需立项的标准均归集到行政主管部门,经行政主管部门研究与论证后,再向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三)第三章 地方标准的实施和复审,共8条。就标准宣贯、实施和复审工作逐项进行了分工和要求。

(四)第四章 地方标准的监督管理,共3条。对市地方标准监督工作,明确了各方职责。

(五)第五章 附则,共2条。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办法》的实施期进行了界定。

六、实施时间

《管理办法》自2024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 读 人:张振祥

联系电话:0596-2963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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