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漳州市农业农村局 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食用农产品全过程追溯管理的通知
漳市监规〔2024〕1号

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市场监管局(食药监局)、农业农村局、海洋与渔业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构建从“农田到餐桌”食用农产品全过程追溯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按照新修订的《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以下简称《追溯管理办法》)要求,现就进一步强化我市食用农产品(含水产品,下同)全过程追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追溯管理的主体

(一)食用农产品源头赋码生产经营主体。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家庭农场、畜禽屠宰厂(场、点)、从事食用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等。

(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者(含进口商)、中型及以上超市、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等。

(三)采购食用农产品为原料的使用单位。食品生产企业、中型及以上餐饮服务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连锁餐饮企业、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等。

鼓励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

二、纳入追溯管理的类别品种

实施追溯管理的食用农产品类别品种主要是种植业产品、畜牧业产品、水产品等。

三、推进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

(一)源头赋码与溯源凭证开具

1.种养殖环节。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家庭农场、畜禽屠宰厂(场、点)应在食用农产品销售交付时实施源头赋码,按要求如实录入追溯信息,载明食用农产品的收获、屠宰、捕捞日期;开具食用农产品溯源凭证(承诺达标合格证、自检合格证明,以及畜禽产品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内容要有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责任单位: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部门)

2.收购环节。从事食用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参照实行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追溯,按要求在追溯系统注册账户,接收确认来自种养殖环节市场主体的追溯信息,或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销售交付时如实录入品名、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向下游购货者规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凭证;如对其收购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根据收购后的自我质量安全控制或者检测结果等,规范录入追溯信息,并向下游购货者批批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凭证。(责任单位: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部门)

(二)溯源数据接收与查验

1.食用农产品批发环节。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接收确认供货者推送的追溯信息;供货者未推送追溯信息的,应当在采购食用农产品(含进口食用农产品)36小时内,如实录入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产品合格证明、进货日期和生产者名称,以及供货者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方式等追溯信息,并生成追溯码,在销售食用农产品时,如实录入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方式等追溯信息。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查验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追溯信息,督促入场销售者录入或者确认追溯信息。(责任单位:市场监管部门)

2.食用农产品销售、使用环节。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中型及以上超市、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及使用食用农产品作为原料的食品生产企业、中型及以上餐饮服务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连锁餐饮企业、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等单位,应当在采购食用农产品后24小时内通过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接收确认供货者推送的追溯信息;供货者未推送追溯信息的,应当在采购食用农产品36小时内,如实录入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产品合格证明、进货日期和生产者名称,以及供货者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方式等追溯信息。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其总部统一录入或者确认追溯信息,并将配送清单以及相应追溯信息推送到所属经营门店。(责任单位:市场监管部门)

四、全面落实新修订的《追溯管理办法》

(一)全面梳理追溯主体。对照新修订的《追溯管理办法》要求,相关部门要对纳入追溯的主体做到底数清、数量明,督促相关主体注册追溯账号,落实追溯主体责任,并将本部门追溯系统数据对接汇入福建省“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

(二)强化源头赋码监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要督促辖区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在食用农产品销售时规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凭证,并及时在追溯系统向购货方推送追溯数据。对种养殖及收购环节的市场主体未按要求开具追溯码或录入虚假信息,未落实食用农产品“一品一码”信息追溯制度的,要按照新修订的《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强化进货查验监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者、食品生产企业、中型及以上超市、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中型及以上餐饮服务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连锁餐饮企业、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等销售、使用食用农产品的市场主体,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及时接收确认或录入追溯信息、查验确认追溯凭证,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依法查验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追溯信息。对市场主体未按要求接受确认或录入追溯信息,未落实食用农产品“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的,按照新修订的《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要求查验入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要依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给予处罚。

(四)强化部门协同。“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是一项系统性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各地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强化协作,环环相扣,形成工作合力。发现种养殖及收购环节存在源头录入虚假追溯信息的,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等源头监管部门要及时将相关流向信息通报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市场流通领域存在采购的食用农产品无追溯码或经检验不合格的,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通报所在地农业农村或海洋渔业部门,通过建立问题通报协查机制,不断强化食用农产品在追溯信息录入、追溯信息接收确认及追溯凭证查验等环节的工作实效。

(五)强化靶向宣贯培训。各级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要对已明确纳入追溯管理的市场主体,精准对接需求,分门别类做好靶向宣贯培训。年底前对辖区纳入追溯管理的市场主体完成全覆盖培训工作,重点就追溯系统主体注册、信息录入、信息接收确认及溯源凭证开具等操作培训到位,进一步提升各类市场主体食用农产品追溯信息水平,守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漳州市农业农村局

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2024年6月21日

附件: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