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古雷开发区、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相关科室、分局、直属单位:
现将《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编制依据
第一条 依据《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漳委办发〔2019〕23号)(以下简称“三定方案”)、《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漳政办〔2023〕13号)(以下简称“市政府预案”)精神,制定本预案。
第二章 事件分级
第二条 根据市政府预案的规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分别由国务院及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响应和应急救援工作。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食品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执行。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市局成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科室和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配合总局和省局做好Ⅰ级、Ⅱ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组织、协调Ⅲ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品应急办)。市政府启动Ⅲ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时,市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并入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按照市政府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五个工作组:
(一)综合协调组(食品应急办)
由食品安全协调科牵头,会同办公室、财务装备科、法规科等,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组织协调工作,安排应急指挥部会议,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处理相关公文,拟制总结报告,协调应急指挥部通信、交通、资金、物资和食宿保障。
(二)事件调查组
按照职责分工,由事发环节主要业务部门牵头,其他相关科室及直属机构参与,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和原因分析,并协调配合疾控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组织技术机构对问题产品进行检验检测,以及事件风险评估和发展趋势研判等,作出事件调查结论,提出相关防范意见和建议。根据实际需要,事件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件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件调查。
(三)危害控制组
按照职责分工,由事发环节主要业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科室和直属机构,组织、指导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产品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封存、下架和销毁等控制措施,责令发生事件单位对相关生产经营场所、生产加工用具、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做好现场控制处理,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四)新闻宣传组
由应急管理与宣传科牵头,相关业务科室、直属机构等单位参加,按照市政府新闻办要求,负责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的组稿工作,配合市政府新闻办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五)检验评估组
由抽检科牵头,相关业务科室、直属机构等单位参加,并从食品安全专家库中抽调相关专家,负责开展相关应急检验检测工作,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件原因和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分析评估事件影响,为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支持。
以上五个专项工作组为市市场监管局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基本单位,如有需要派员参加县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则各组依要求从中选派人员;如省政府组织处置我市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市政府牵头处置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则各组成员按照要求加入省或市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如市政府决定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处置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其他部门、机构人员按照职责加入上述各工作组。
第四章 处置程序
第五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值班室和接诉中心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立即将相关信息流转至各辖区监管部门核实处置。并对照事件分级标准,初判未达到等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由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规定自行处置;初判达到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IV级)的,应按要求启动预案,并报市市场监管局。经跟踪研判为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市市场监管局应采取如下处置措施:
(一)立即报告市市场监管局领导;
(二)对事件处置进程、舆情进行跟踪,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三)通报相关业务科室,相关业务科室应做好对口指导;
(四)立即通报市卫健委做好人员救治、流行病学调查等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在获知信息后,应当于2小时内向市市场监管局完成初次报告。启动应急预案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环节业务部门应立即组织人员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市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协调科根据市市场监管局领导的指示和要求,协调业务部门及技术机构派人指导县区政府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和财务装备科负责车辆、经费保障。
第六条 收到发生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市市场监管局立即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一)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真实性和严重程度、范围、发展趋势等进行研判:基层监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报告的,可认定为情况属实;其他渠道了解到的信息,立即通知事发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领导,指定专人到事发地核实事件情况:发生时间、地点、事件简要经过、波及范围、造成伤害及死亡人数、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面临的问题、报告单位和报告时间等情况,根据上报情况研判确认。
(二)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并将值班人员电话、传真告知事发地市场监督部门,保持双方联系顺畅。
(三)情况确认,经研判属于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按相应程序处理,请示市市场监管局领导同意后解除值班状态;属于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且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市市场监管局立即报告市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
情况确认,经研判属于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且属于市市场监管局职责范围的,应在1小时内形成市市场监管局的初报,报告市政府、省市场监管局,同时上报市市场监管局应急值班安排及联系方式。根据事件情况提出Ⅲ级响应建议。
(四)根据患者救治情况,综合协调组报请市卫健委派出医疗专家,赶赴事发地指导医疗救治工作。
(五)应急响应工作明确由市政府牵头的,市局有关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1.综合协调组及时将市政府的指示及工作计划报告市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并履行市政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协调相关部门开展事件应急处置;市局相关单位依应急办要求或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事发环节主要业务部门指导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先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实时了解事件发展态势。
3.事发环节主要业务部门派人参与事件应急值班,协助记录往来电话、传真,重要、紧急情况随时报告市局领导。
4.根据市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
(六)应急响应工作明确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的,各应急处置工作组应迅速到位,并开展相关工作:
1.部署协调。综合协调组按照市指挥部要求,部署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相关部门派人参加应急工作,协调有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调查处理工作,督促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件,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向市局各应急处置工作组提供相关信息情况(含参与事件现场调查处理的相关部门、人员及事件责任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络方式);做好后勤保障事宜。
2.现场控制。危害控制组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件发生现场,组织、指导事发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采取相应紧急控制措施:封存有关食品生产经营工具、设备和现场;封存相关食品及其原料,送交有资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协助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理;依法责令企业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对食品及其原料来源进行追溯;责令企业召回涉事食品;监督销毁被污染的食品。
3.事件调查。事件调查组赴事件责任单位,针对可疑食品污染来源、途径及其影响因素,对相关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各环节开展食品安全调查(必要时会同农业农村、海洋渔业等部门对种植、养殖环节延伸调查);协调、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依法调查取证。
4.检验检测。检验评估组组织技术机构对现场控制的食品,依据标准开展检验检测。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依法召回、停止经营或无害化处理;对检验合格且确定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无关的,应依法予以解封。
5.分析研判。组织技术机构和专家组对流行病学调查和检验检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和可能的后果,以及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情况,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并向事件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件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第七条 综合协调组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工作,根据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提出调整响应级别的建议;处置工作结束后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工作建议,形成总结报告。
第八条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市市场监管局应立即向市政府、省局报告,并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一)按市政府预案履行职责;
(二)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并将值班人员安排及电话、传真告知市政府、省局、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保持联系顺畅;
(三)值班人员统一记录往来电话、传真,重要、紧急情况随时报告局领导;
(四)指导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先期调查确认,对事件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了解事件发展情况;
(五)根据市市场监管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通知相关业务科室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通知相应科室和食品检验机构做好相应准备,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
(六)协调市场监管系统人员开展工作。
第六章 后期处置
第九条 达到以下条件,应急响应终结:
(一)事件现场得到有效控制,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第十条 应急响应终结程序。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变化动态,在综合各应急工作组、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由市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终结响应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可结束应急响应。
第十一条 监督整改。由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事件责任单位认真吸取教训,严格落实整改措施,严防类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再次发生,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结果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应报送市局食品相关业务科室。
第十二条 总结报告。由综合协调组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工作建议,形成事件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应上报市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督促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或者有犯罪嫌疑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存在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情况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 参与调查处理的全体人员应做到令行禁止,服从市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不得推诿。同时严格遵守相关纪律,个人无权对外发布任何信息。
(一)处置信息的审查部门及发布的权限应由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确定。
(二)报送市政府、省市场监管局及外系统相关部门的信息,必须经市指挥部或市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响应未解除前,事发地市场监督部门必须执行每日一报制度,特殊、紧急情况应随时报告市市场监管局和省局,报告时间为每天的15:00。
(四)市市场监管局建立例会制度,具体时间由综合协调组确定。会议内容主要是各小组汇报当日工作进展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以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通报上级指示及当日相关情况,部署下一步工作。综合协调组应对会议情况进行记录并做好每日工作小结。
(五)市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应组织1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应急现场处置及配合衔接能力。并对演练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不断强化应急意识,不断积累应急工作经验。
(六)各县区局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各自的应急处置预案;市局相关科室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监管环节的操作方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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