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漳州市企业知识产权助理官聘任暂行办法》的通知
漳市监规〔2023〕2号

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现将《漳州市企业知识产权助理官聘任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企业知识产权助理官聘任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知识产权人才“十四五”规划》,推动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加强全市知识产权人才建设,培养一批会管理、会布局、会运用、会保护的企业知识产权业务骨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助理官(以下简称助理官)是指经所在单位推荐,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正式聘任的,在知识产权申请、管理、保护和运用等方面具有较高业务水平并负责单位知识产权业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助理官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贯彻落实《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健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并保障有效运行,积极推进专利导航项目;

(二)提高企业知识产权质量,开展高价值发明专利和高知名度商标培育,避免出现非正常专利申请或商标恶意注册行为;

(三)强化校企、银企对接,促进高校知识产权在企业转化,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四)加强企业知识产权资产管理,跟踪各类知识产权法律状态,建立专利产品清单,收集分析知识产权相关产品市场销售信息;

(五)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和侵权纠纷应对,参与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在专利纠纷案件处置中提出意见建议;

(六)负责与辖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沟通对接,落实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矩阵等高质量发展政策,并提出相关工作意见建议。

第四条 助理官的聘任采用“企业推荐+部门聘任”的原则实施。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荐助理官人选。推荐助理官应填写《漳州市知识产权助理官推荐表》。

第五条 推荐助理官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有稳定的知识产权工作队伍(2人以上)并拥有独立创新研发能力;

(二)拥有一定量的有效知识产权,有效发明专利1件以上及自营品牌商标1件以上;

(三)无非正常专利申请或商标恶意注册行为;

(四)近三年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记录。

第六条 被推荐助理官个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犯罪记录;

(二)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业务能力,综合素质较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工科类专业、法学专业优先);

(三)从事知识产权工作两年以上;

(四)具有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师、法律执业资格等人员优先聘任。

第七条 助理官的推荐和聘任每年开展一次,由助理官所在单位向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荐,经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后上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择优聘任。助理官聘期两年,聘期结束后须重新推荐聘任。

第八条 助理官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统一印制的聘书。

第九条 助理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聘任机关解除聘任: (一)因工作需要调离知识产权岗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习,比例高于年度学习计划50%的;(三)企业因违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四)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第十条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逐年核实助理官在岗情况,并收集业务培训需求上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一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政策发展方向及企业实际需求,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开展针对性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助理官业务水平。

第十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优先邀请聘有知识产权助理官的企业参与由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开展的各项试点工作。

第十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组织开展助理官年度考核,考核工作围绕助理官履职情况开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助理官进行通报表扬。鼓励用人单位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助理官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对聘有“优秀知识产权助理官”的企业,当年度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申报推荐、专利奖申报推荐、培训资源、政策扶持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

第十五条  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助理官聘任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3年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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