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 律 依 据 |
1 | 企业和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 | 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七)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
2 |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 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3 | 广告中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或者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而未明确表示 | 1.引证内容真实、准确、合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
4 |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或者专利种类 | 1.该专利合法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
5 |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注或者未显著标注“广告”字样 | 1.消费者能够通过内容辨明为广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6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 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
7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关信息备案义务 | 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8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未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 | 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9 |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网上刊载该条禁止刊载的食品信息 | 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0 |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 | 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1 | 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 | 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2 |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分支机构或者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信息备案义务 | 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分支机构或者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3 |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 | 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4 | 进口已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进口已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 |
15 | 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 | 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
漳州市市场监管领域初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 律 依 据 |
1 |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2 | 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 |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
3 | 合伙企业未依照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 |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
4 |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5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
6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协议和服务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 |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 |
7 | 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 |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广告发布单位应当按照广告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按时通过广告业统计系统填报《广告业统计报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广告经营情况。 |
8 | 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 | 1.发布时已取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并在有效期内;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 |
9 | 发布农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 1.发布时已取得农药广告批准文号并在有效期内; |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一条 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
10 | 发布兽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 1.发布时已取得兽药广告批准文号并在有效期内; |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 兽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
11 | 发布房地产预售或者销售广告未依法载明开发企业名称、中介服务机构名称,以及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 1.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具有合法经营资质;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
12 | 发布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或《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
13 | 广告主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 1.适用于广告主在其经营场所、自设网站或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宣传单等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
14 | 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三款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
15 | 个体工商户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经营活动 |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经营,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设施、检验条件、技术人员等,并满足安全要求。 |
16 | 驰名商标企业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实施表述性描述 |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
17 | 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未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
18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 |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后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
19 | 参加传销 |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 《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20 | 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漳州市市场监管领域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处罚幅度 | 法 律 依 据 |
1 | 经营的食品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判定为不合格 | 1.食品经营者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2 |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 1.仅限散装食品销售(不含散装熟食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及其它简单制售等较低食品安全风险的经营项目; |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3 | 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 | 1.仅限主营热食制售项目少量搭配制售凉菜的轻微违法违规情形。未经许可经营生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项目(含冷加工糕点制售和现榨果蔬汁制售)等不适用; |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
4 | 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未按要求保存 |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 予以警告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条 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备查,存查期为两年。 |
漳州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 强制措施 | 适用条件 | 法 律 依 据 |
1 | 对涉嫌传销活动的经营场所的查封 | 1.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 |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
2 | 对直接用于生产、销售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的生产工具的查封 | 1.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3 | 对违反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场所的查封 | 1.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