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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配合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市监注〔2022〕132号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古雷开发区、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各科室、直属单位、分局:

现将《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8日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开展

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闽政办发明电〔2022〕15号)精神,做好《全省市场监管系统配合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附件1)落实,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漳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漳政办发〔2022〕13 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附件2)工作部署,现就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践行“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发展理念,根据省政府、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立足市场监管“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职责,全力配合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力争于2023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自建房涉及的许可证照复查工作,配合做好漳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云霄县、东山县挂钩包片督导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统筹协调,推动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一是强化统筹协调,建立市局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明确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二是将住建部门排查发现并抄告至市场监管部门的经营性自建房标准地址信息,通过“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梳理出对应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等信息推送至“福建省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加强信息共享,便于住建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接收市场主体相关信息。三是及时汇总、报送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和《复查情况统计表》(附件3)。(责任单位:注册审批科牵头,科信科配合落实)

(二)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包括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内市场监管领域各类许可证的复查工作。对住建部门排查发现并抄告至市场监管部门的经营性自建房标准地址信息,依法开展复查工作,并填写《复查情况表》(附件4)。

 1.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复查工作。复查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发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地址不符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责任单位:信用监管科牵头落实)

2.指导自建房涉及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要求,复查在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核过程中,是否严格落实“先照后证”要求,申请人在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时是否已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质;食品生产经营者经营场所是否发生变化,食品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与载明事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等行为,以及是否存在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而未取得等情况。对于发现利用自建房地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依法依规予以查处。(责任单位:食品流通科、食品生产科、餐饮科、特殊食品科、执法稽查科、执法支队等依职责落实,由食品流通科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情况)

 3.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其他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对自建房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其他经营许可证,参照“指导自建房涉及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要求依法开展相关许可证复查工作,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指导、收集汇总本条线复查相关工作情况。(责任单位:质量监督科、特种设备科、计量科、认证检测科、药品科、医疗器械科依职责落实,由认证检测科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情况。)

(三)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标准地址暂不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将住建部门抄告至市场监管部门,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或鉴定为C、D级未经整改且未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自建房标准地址,暂不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并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下一步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工作。(责任单位:注册审批科牵头落实,科信科配合落实)

(四)配合开展督导检查。根据《实施方案》的分工,按照《漳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市级挂钩包片工作方案》要求,督查指导云霄县、东山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导工作由注册审批科牵头负责任务布置,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具体督导任务安排另行通知。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把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百日攻坚行动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坚持一岗双责、属地负责。市局成立以分管局领导任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专班(附件5),成员由注册审批科、信用监管科、执法稽查科、质量监督科、食品生产科、食品流通科、餐饮科、特殊食品科、药品科、医疗器械科、特种设备科、计量科、认证检测科、科信科、执法支队主要负责人组成,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同志为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各县(区)局、市局各分局参照市局模式明确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配合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有关工作。

(二)强化属地责任。各县(区)局、市局各分局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市场监管职能职责,紧密配合住建等部门,做好经营性自建房涉及营业执照和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建立衔接有序、运转高效、行动有力的工作机制。要全面建立复查工作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三)强化部门协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与住建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对应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处理的,尤其是对违规加层至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的食宿、培训、教育、娱乐、医疗、宗教活动场所等经营性自建房,可根据住建部门抄告的经营性自建房标准地址信息,通过“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梳理出对应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等信息推送至“福建省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加强信息共享,便于住建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接收市场主体相关信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部门职责和《福建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开展经营许可证复查和其他相关工作,并将复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住建部门。

(四)强化工作推进。信用监管科、食品流通科、认证检测科根据职责于2022年7月起,于每月20日前向注册审批科报送证照复查进展情况及《复查情况统计表》;于8月25日前向注册审批科报送“百日行动”评估报告及《复查情况统计表》。针对住建部门抄告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或鉴定为 C、D 级未经整改且未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经营性自建房,加快复查进度;复查工作按照我市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推进情况科学合理安排,也可视情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开展复查,于2023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自建房涉及的经营证照复查工作。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注册审批科  方思力  19525964651

  信用监管科  邹承祎   2925806

  食品流通科  韩  璐   2960312

  认证检测科  陈海霖   7070036

 

附件:1.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市场监管系统配合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2.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3.复查情况统计表

    4.复查情况表

    5.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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