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区、长泰区政府,各市级有关单位:
根据2022年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要求,为适应市区星级农贸市场创建工作新形势,现将《漳州市市区星级农贸市场创建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原《漳州市市区星级农贸市场创建实施细则》(漳市监食安〔2021〕29号)同时废止。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漳州市商务局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城市管理局
漳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5月6日
漳州市市区星级农贸市场创建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做好漳州市星级农贸市场创建工作,规范创建行为,逐步建立农贸市场建设管理长效评价机制,促进农贸市场规范管理,引导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提升行业经营管理水平,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修正)、《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20号)、《漳州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漳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漳州市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漳商务〔2021〕34号),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销售者进场集中交易,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食用农产品、日常生活用品交易市场,不包括生鲜超市。
第三条 漳州市星级农贸市场创建设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三个等级。
第四条 设立市星级农贸市场创建工作办公室,挂靠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星级市场创建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具体职责为:负责起草考评办法、考评细则及其他相关工作细则;负责组织实地测评、社会义务监督员参与评定、开展社会民意调查;负责星级市场创建的宣传、咨询、培训等工作;负责建立星级市场数据库;负责向星级市场发放《星级农贸市场评定证书》和牌匾,建立并维护参评市场的星级档案。
第五条 成立星级农贸市场评审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市市场监管局、文明办、商务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卫健委(爱卫办)、农业农村局、海洋渔业局、城市管理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等相关业务部门推荐的专家组成。
各区设立相应的星级农贸市场创建工作办公室,负责辖区星级市场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星级市场创建遵循“自愿、公开、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星级市场创建实施细则、创建方案、评分标准、评审程序和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评分标准和评审程序
第七条 星级农贸市场必须达到《漳州市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要求,具体评分标准见附表。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自评申报;
(二)材料审核;
(三)现场测评;
(四)专家委员会评审;
(五)候选名单公示;
(六)确定和公布评定结果。
第九条 市场自评申报
市场开办者对照星级农贸市场评分标准开展自查自评,查漏补缺、提升完善,在自查合格的基础上,向属地星级农贸市场创建工作办公室领取并填报《漳州市星级农贸市场创建申报表》,同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或证明:
(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提交并查验原件);
(三)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通过消防网上服务平台https://xfwsfw.119.gov.cn进行承诺);
(四)市场平面图(有明确的市场摊位编号);
(五)市场污水设施竣工图(内容包括排水管网、场站设施位置,排水口方向等)。
(六)市场开办者与经营者签订的摊位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七)市场内部管理机构、人员设置情况以及商品质量(含食品安全管理)、卫生、治安、消防、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八)市场规模、效益、信誉、税费、辐射区域以及在同类市场中的横向比较等有关资料;开展市场党建、创建文明诚信业户的工作情况;
(九)记录和反映市场现状的照片、图片或视频资料;
(十)近2年获得市级及以上荣誉表彰证明;
(十一)其它相关材料。
属地星级农贸市场创建工作办公室对上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上报市星级农贸市场创建工作办公室。
第十条 开展现场测评
市星级农贸市场创建工作办公室组织市、区两级相关部门,对参评市场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以星级农贸市场评分标准为依据进行现场测评,提出测评意见。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评审
(一)星级农贸市场创建工作办公室主持召开星级市场评审专家委员会会议,到会人数应不低于7人;
(二)评审会程序:初评小组组长介绍材料审核和现场测评情况,逐一提出初评意见,评审专家委员会成员发表意见或建议,并进行问询。四分之三以上参会的专家委员会成员同意初评意见时,即予确定该农贸市场星级。星级农贸市场创建工作办公室应制作专家评审会评审表,记录评审过程和结果,由参会的专家委员会成员确认并签字;
(三)候选市场名单公示。星级市场候选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天,接受社会监督;
(四)确定星级市场名单。市星级农贸市场创建工作办公室根据评审专家委员会审定情况和候选名单公示情况确定星级市场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向星级市场发放《星级农贸市场评定证书》和牌匾。
第十二条 评分标准
基础分为120分,加分项17分、减分项8分。
三星级市场现场测评得分不得低于90分;四星级市场现场测评得分不得低于100分;五星级市场现场测评得分不得低于110分。
第十三条 有效期
星级市场自公布之日起两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后,重新认定。原获评三星级、四星级的农贸市场在有效期内,可以申请提升星级,但有效期限不变。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
对达到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农贸市场,分别给予农贸市场的实际经营主体(项目业主或承包经营者)一次性奖励5万元、8万元和10万元。原获评三星级、四星级的农贸市场在有效期内申请提升星级的,认定后按星级奖励标准差额给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市场在申请参评前两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星级市场参评资格:
(一)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火灾、爆炸、触电、堕落、物体打击等事故的;
(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农贸市场污废水乱接错接,通过雨水口(篦子)倾倒排放的;
(五)对监管部门的整改要求未按期限整改落实的;
(六)被市、区财政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
(七)其他违反诚信经营,被群众投诉且被查实,造成一定影响的;
(八)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创建过程中,经省、市责任部门考核检查,存在较大问题的。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星级市场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回访检查,防止星级市场管理滑坡。
第十七条 回访检查可采用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检查市场的基础设施、配套管理服务、环境卫生以及上市商品安全管理、品牌经营、经营者信用等情况。
第十八条 区级各有关部门在对星级市场检查时发现问题的,应根据不同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督促其整改。区级各有关部门采取上述措施的,应将处理结果报属地星级农贸市场创建工作办公室备案,属地星级农贸市场创建工作办公室做出处理建议,于7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星级农贸市场创建工作办公室。
第十九条 检查发现星级市场因硬件设施和市场管理等不符合原星级标准的,由原认定机关降低或撤销其星级市场称号。
第二十条 星级市场发生下列问题之一的,应当降低星级市场级别。
(一)被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未按要求整改的;
(二)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创建过程中,经省、市责任部门考核检查,存在较大问题的;
(三)市场因违法经营被媒体曝光造成较大影响或被上级部门检查发现较大问题的;
(四)发生其他较大问题影响市场秩序的。
第二十一条 星级市场发生下列问题之一的,应当撤销其星级市场称号。
(一)市场设施陈旧破损,交易秩序混乱,卫生状况差,市场开办者管理不到位;
(二)被责令限期整改,但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三)市场因违法经营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或被上级部门检查发现突出问题的;
(四)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创建过程中,经省、市责任部门考核检查,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市场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事故或恶性刑事案件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问题影响市场秩序的。
第二十二条 被降低星级市场称号的,自被降星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恢复或参加星级市场创建;被撤销星级市场称号的,自被撤销之日起二年内不予恢复或参加星级市场创建。
第二十三条 星级市场被降级、撤销星级的,由原认定机关调换或收回星级市场牌匾。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参评市场应当为评审工作提供便利,有向星级市场评定机构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责任义务。凡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影响星级评定的,一经发现,取消评定资格。
第二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测评小组必须公平、公正的对参评市场的创建工作做出正确考评测评,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星级市场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和《漳州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漳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漳州市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漳商务〔2021〕34号)等要求,加强市场规范化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附件:1.漳州市市区星级农贸市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漳州市市区星级农贸市场评分标准
附件1
漳州市市区星级农贸市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许春桥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副组长:张伟婷 市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协调科负责人
成 员:林荣和 市市场监管局食品流通科科长
蔡 路 市商务局市场秩序科科长
黄国强 市卫健委爱卫办主任
沈 峰 市住建局城建科科长
连远辉 市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科科长
杨准辉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教导员
陈嘉林 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科长
蔡杨鹏 市海洋渔业局渔业与质量监督科科长
张 超 市委文明办市未成年中心一级科员
孙 刚 市城管局市容管理科一级科员
刘思颖 市应急局科员
陈 瑜 市自然资源局景观风貌科科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工作,挂靠在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张伟婷兼任。
附件2
漳州市市区星级农贸市场评分标准
| 项目 | 序号 | 计分标准 | 分值 | 得分 |
| 基本标准 | 1 | 选址交通便利,独立设置,市场总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新建面积不小于1200平方米;市场内摊位面积每个不小于6平方米。达不到上述标准的扣1分。 | 1 | |
| 2 | 市场开办者应建立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管理机构,每500平方米的经营面积至少配备1名管理人员;市场卫生保洁、日常经营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物业管理等岗位设置完备,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市场开办者未按标准配备管理人员的每缺少1人扣1分;未按规定明确岗位职责的每缺少1项扣1分。 | 3 | ||
| 3 | 市场基本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市场经营者守则、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计量器具管理制度、经营者营业执照检查和档案管理制度、进场违禁商品检查和清退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场制度、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入场食品索证索票查验制度、日常巡场检查制度、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示制度、消费维权管理制度、场内经营者信用奖惩制度、禁止吸烟管理制度等市场基本管理制度;建立市场经营管理台账:建立场内经营者一户一档,消费投诉处理、计量器具等台账;市场开办者与场内经营者签订《摊位租赁合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书》。未按规定建立市场基本管理制度的每缺少1项扣1分;未按规定建立市场经营管理台账的每缺少1项扣1分;未按规定与场内经营者签订相关合同、协议的每发现1户未签订扣0.5分。 | 5 | ||
| 4 | 封闭式室内市场,出入口不少于2个,主出入口宽度不小于4米,其他出入口宽度不少于2米,无占用和堵塞消防通道现象,场内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3米,购物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通道上方设置悬挂应急疏散警示牌;市场的每个出入口设置市场平面图(导购图)、健康教育宣传栏;市场主要出入口设置在市场经营时间内阻拦车辆(含电动车等非机动车)进出装置、监督提示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消费警示栏和监管公示栏,公示市场卫生管理制度;统一设置导向标志和安全、控制吸烟等禁止类警示标识;在显著位置展示不少于3处公益广告,其中包括不少于1处诚信主题公益广告。市场出入口未达到2个的扣2分;未按要求设置相关公示、警示栏的每缺少1项扣1分;公示的相关内容不符合要求或未及时更新的每发现1次扣0.5分。 | 6 | ||
| 基本标准 | 5 | 按蔬菜、肉类、熟食、水产品、百货等商品分类进行划行归市,布局合理,区域标志明显;餐饮服务设置在相对集中的专门区域。划行归市不明确、区域标志不明显、存在不同类别商品交叉经营的,每发现1处扣1分;餐饮服务未设置在相对集中的专门区域的扣2分。 | 6 | |
| 6 | 市场开办者积极开展星级农贸市场创建活动,积极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市场管理工作;组织场内经营者开展文明诚信业户创建活动,引导场内经营者文明用语、礼貌待人、规范服务,并对文明诚信业户进行奖励。市场开办者未开展文明诚信业户创建活动的扣4分;未对文明诚信业户进行奖励的扣2分。 | 6 | ||
| 设施设备标准 | 1 | 市场地面符合防滑、易清扫要求;水产区通道两侧应设置排水槽,保证通道无积水。市场地面不符合防滑、易清扫要求的扣1分;水产区通道两侧未全部设置排水槽的扣1分。 | 4 | |
| 2 | 市场内按规定设置供水设施,水产区供水到摊位,肉类区供水到经营区,现场食品加工间等应供水到专间,其他摊位供水到经营区,设置供消费者使用的自来水供水点,配足容量,符合节约用水规定;市场排水原则采用地漏暗管代替明沟式排水,场内上下水道应确保畅通,采用暗管排水系统,并设防鼠隔离网;水产、冰鲜、现场加工熟食等摊位或营业房应单独设置沉井和排水管道, 增设初级隔渣过滤设施;水产、冰鲜摊位柜台前端设置隔水挡板;现场食品加工间内应设置下水管道。排水槽应保持排水通畅,地面干燥,不积垃圾。水产、冰鲜、畜禽肉类经营区应增设初级隔渣过滤设施,污水经初级过滤后方能进入市政污水管道或接入污水处理设施。农贸市场需设置沉淀池,农贸市场内部店面及周边流动摊位污水、冲洗废水、垃圾收集点渗滤液等经沉淀预处理后全部收集进入市政污水管道;若农贸市场周边未配套市政污水管网的,应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收集处理到位达到A级标准后排放。供水未到位的每发现1处扣0.5分;市场排水道不畅通,有积水、污物,未设防鼠隔离网的每发现1处扣0.5分;水产、冰鲜摊位柜台前端未设置隔水挡板的每发现1处扣0.5分;虽然设置隔水挡板,但故意提高柜台台面,使隔水挡板失去作用的每发现1处扣1分;农贸市场内部店面及周边流动摊位污废水乱接错接,通过雨水口倾倒排放的取消星级市场参评资格;未经过滤、沉淀预处理的扣2分。 | 6 | ||
| 3 | 市场内配备符合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同一交易区应采用统一光源,公共区域设置必要的照明设施,市场出入口应急照明灯配备齐全,提倡使用节能灯具;经营区域配置符合要求的电源插座、水产区配备防水插座,应保证计量器具的电源使用。市场同一交易区未采用统一光源的每发现1处扣0.2分;未按照规定配备应急照明灯的每发现1处扣0.5分;水产区使用普通电源插座的、未按规定配备防水插座的每发现1处扣0.2分。 | 4 | ||
| 4 | 封闭式室内市场配备必要的排风换气设备,保持场内空气流通,无异味。封闭式室内市场未配备排风换气设备的不得分。 | 2 | ||
| 5 | 市场内应配备清洁墙面地面和设施设备的高压水冲洗装置;市场应配套达国家二级建设标准公厕。市场设置公厕,布局合理,公厕地面每天全面冲洗、擦洗不少于2次,公厕保持清洁、无异味,有专人管理,无妨碍设施通道、残疾人座位齐全;不得设在熟食区域附近。市场无公厕的不得分。市场公厕距离市场最近的出入口超过200米的扣1分;公厕布局不合理扣0.5分;公厕内存在积水、污垢、异味的每发现1次扣0.5分;公厕未配备专人管理的扣1分;无妨碍设施通道、残疾人座位无配备扣0.5分;公厕内因存在积水、污垢、异味连续3次被扣分的,一票否决。 | 6 | ||
| 6 | 市场垃圾收集设施配置完备,公共区域统一配置分类垃圾箱,每个摊位、门面应设置密闭式的分类垃圾收集容器,应在市场周边合适位置设置一垃圾中转密闭间,提倡垃圾分类专线直运,市场应设置一定数量的防鼠、灭鼠设施设备。市场公共区域未按规定统一配置带盖垃圾箱(桶)的、垃圾桶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1次扣0.5分;摊位内未按要求配置统一的垃圾桶的、将摊位垃圾桶放置在通道的每发现1次扣0.2分;市场内未设置防鼠、灭鼠设施设备的扣0.5分。未实行垃圾分类的扣1分,连续3次被扣分的,一票否决。 | 4 | ||
| 7 | 市场内所有使用秤具的行市均应配备具有可溯源电子智能秤具,达到提供相应行市商品信息、交易信息的要求。市场内使用不符合智能秤具标准的每发现1次扣0.5分。市场应按规定最少设置1台公平秤,经营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市场最少设置2台公平秤。公平秤数量不足的每发现1次扣1分;公平秤不能正常使用的每发现1次扣1分。 | 3 | ||
| 8 | 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要分开设置;经营肉类、水产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相互距离不少于5米;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摊位相互分开;熟食卤品、豆制品、酱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柜台距离厕所、垃圾房的间隔应大于25米;经营餐饮服务应相对集中设置在专门区域,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5米范围内不得经营、贮运鲜活禽畜;每一项不达标的扣0.5分。蔬菜、水果、冰鲜水产品柜台采用阶梯或斜坡摆放式,整齐有序,外设10-20公分档水栏板;活鱼交易柜台设计新颖,采用砖砼结构、玻璃缸式的分割蓄养池或酒店式玻璃陈列柜;熟食品、卤制品营业房外型美观,色彩明亮,室内配有空调和冷藏设施。每达到一项加0.5分。 | 5 | ||
| 9 | 市场设置专用停车场,面积不小于市场建筑面积的20%,车辆有序停放。无专用停车场的不得分,面积达不到要求标准的每缺少一个百分比扣0.1分,车辆乱停放每发现一次扣1分。 | 2 | ||
| 经营秩序 | 1 | 切实履行“门前三包”主体责任,规范市场周边经营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容环境。市场周边秩序紊乱的每发现1次扣2分。 | 6 | |
| 2 | 场内经营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从业人员资格证(含健康证)等证照,在经营摊位前显著位置悬挂相关证照;场内经营者应诚信经营,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无缺斤少两、价格欺诈、哄抬物价、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三无”商品和国家禁止上市商品等欺诈消费者现象。主动使用“一品一码”食品安全溯源设备、履行追溯义务。场内经营者无照经营的每发现1次扣1分;未按规定亮照、亮证经营的每发现1次扣0.5分;市场内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每发现1次扣1分。 | 4 | ||
| 3 | 市场内使用可降解塑料袋,不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mm的塑料购物袋。市场内销售、使用不合规的塑料购物袋的每发现1次扣1分。 | 2 | ||
| 环境卫生标准 | 1 | 商品摆放规范有序、整齐整洁,无占道经营、无超出柜台摆放商品;市场内地面无垃圾、无积水、无污垢;市场垃圾分类收集、清运及时,公共区域垃圾桶无满溢;摊位内保持清洁,无吊挂、无杂物,摊位内垃圾桶无满溢。市场通道地面每天全面擦洗不少于2次,落地垃圾随时清理。柜台内外实行卫生责任区包干。商品摆放杂乱、存在占道经营、超出柜台摆放商品的每发现1处扣1分;市场内地面有垃圾、积水、污垢、烟蒂的每发现1处扣1分;市场内公共区域垃圾桶满溢的每发现1处扣1分。 | 5 | |
| 2 | 市场按经营面积每600平方米配备1名保洁人员,随时清扫场内卫生。市场未按标准配备保洁人员的每缺少1名扣1分。 | 2 | ||
| 3 | 按照漳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有关要求,定期开展除“四害”工作,详细记录工作情况。未按要求定期开展除“四害”工作的、未记录工作情况的不得分。 | 2 | ||
| 食品安全标准 | 1 | 市场开办者应制定食品安全自查、食用农产品检测、准入、退市、召回、销毁、市场卫生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在市场显著位置公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每缺少1项扣1分,未按要求公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每发现1次扣1分。 | 3 | |
| 2 | 市场开办者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未设置食品安全机构和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各扣1分;未填写日常检查记录,每发现1次扣0.5分。 | 2 | ||
| 3 | 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并及时更新。市场开办者定期对销售者开展包括食品安全等市场管理培训,年培训不少于40课时,并保存相关材料(计划、内容、签字表、图片等)。未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每发现1处扣1分;入场销售者档案每少1户扣0.5分。 | 2 | ||
| 4 | 市场设置食用农产品检测室,配备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每日开展检测并详细记录检测结果,同时在市场醒目位置公示快速检测结果。未设置独立食用农产品检测室、未配备检测人员及检测设备的不得分。未详细记录检测结果的每发现1次扣1分,未及时公示检测结果或公示的相关内容不符合的每发现1次扣1分。 | 3 | ||
| 5 | 预包装食品销售者应持证经营,并在醒目位置悬挂证照,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取得健康证,从事即食食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销售人员应穿戴工作服、帽、佩戴口罩。未持有健康证或健康证过期的每发现1个扣1分;从事即食食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销售人员食未穿戴工作服、帽、佩戴口罩的每发现1次扣1分。 | 3 | ||
| 6 | 现场制售的食品经营业户,制售区域分离、生熟商品分离,配置封闭加工间;食品经营场所距离厕所、垃圾房、污水池等污染源的间隔大于25米。未配备封闭加工间的每发现1处扣1分,制售区域未分离的、生熟商品未分离的每发现1处扣1分;食品经营场所距离污染源的间隔小于25米的每发现1处扣1分。 | 3 | ||
| 7 | 销售冷藏、冷冻产品的,应配置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销售散装熟食品应配备纱网、玻璃柜等防尘、防蝇、防污染设施,或具备同样功能的密闭售卖柜或容器。未配置符合要求的冷藏、冷冻设施和防尘、防蝇、防污染设施的每发现1处扣0.5分。 | 2 | ||
| 8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统一悬挂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公示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畜禽产品应公示畜禽产品检疫证明,生猪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制品品质合格证明等。未公示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检疫证明、合格证明的和公示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检疫证明、合格证明不准确的每发现1次扣1分。 | 2 | ||
| 9 | 销售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对所经营的食品、食用农产品进行索证索票。未进行索证索票的每发现1次扣1分。 | 2 | ||
| 10 | 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制作标牌,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未按要求表明相关信息的每发现1次扣1分。 | 2 | ||
| 安全生产标准 | 1 | 市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火巡查检查制度、消防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向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档案;市场开办者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安全经营责任书》。未按规定建立市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每缺少1项扣1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落实不到位的每发现1次扣1分;防火巡查检查制度落实不到位的每发现1次扣1分;未按规定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安全经营责任书的每发现1户未签订扣0.5分。 | 3 | |
| 2 | 市场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负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市场内禁止违规用火、用电、用气和乱扯乱拉电线,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严禁市场内停放各类车辆,无占用和堵塞消防通道现象。市场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的扣1分;市场内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的每发现1次扣1分;市场内乱扯乱拉电线的每发现1处扣1分;市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因堆放杂物不畅通的每发现1处扣1分。 | 3 | ||
| 3 | 市场配备必要的消防兼职人员,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建立微型消防站,每摊位配置灭火器不少于1个,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疏散指示标志;经营者不会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备的扣1分。市场未配备消防兼职人员的扣1分;市场未建立微型消防站的扣1分;市场摊位配备灭火器数量不足的每缺少1个扣1分;市场未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疏散指示标志的扣1分。 | 3 | ||
| 4 | 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完整准确。自觉接受安全生产专业机构对市场安全生产的整体评估。市场防火防盗视频监控设施配置完备。市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应急演练,有记录、有照片。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每发现1处扣1分;随机抽查2-3名市场管理或经营业主,对消防安全设备放置位置不清楚或不会正确使用的,每个扣0.5分;市场防火防盗视频监控设施配置不完备的扣1分;市场未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演练的扣1分。 | 3 | ||
| 加分项 | 1 | 市场经营摊位100个以上、总经营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摊位出租率90%以上的加2分;市场经营摊位150个以上、总经营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摊位出租率90%以上的加4分;市场摊位200个以上、总经营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摊位出租率90%以上的加6分。 | 6 | |
| 2 | 市场设置顾客休息区,设置有饮水器等便民服务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 1 | ||
| 3 | 市场管理人员统一着装,统一标识。 | 1 | ||
| 4 | 场内经营者着统一工作外套,工作外套有明确的市场标志。 | 1 | ||
| 5 | 市场内加工区域统一安装管道燃气或全部使用电力。 | 1 | ||
| 6 | 鼓励市场按市场经营面积的5-10%设立直销摊位,为自产自销的农民销售农产品提供方便,明确标识,并向社会公示。 | 2 | ||
| 7 | 市场开办者与专业消防维护机构签署消防维保协议,并实体运作的。 | 1 | ||
| 8 | 市场内配置行政执法部门市场监管办公室。 | 1 | ||
| 9 | 2020-2021年度获得市级以上荣誉表彰(市级加1分,省级加2分,国家级加3分),最多加3分。 | 3 | ||
| 减分项 | 1 | 连续参加星级农贸市场创建的市场未落实对市场文明诚信经营业户等奖励的、市场开办者在开展市场文明诚信经营业户创建过程中弄虚作假被查实的。此项在财政拨付奖补资金之日起的下一个月开始计分。 | 2 | |
| 2 | 市场主要农产品平均价格高于周边相近市场10%以上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1分。 | 2 | ||
| 3 | 市场因未明码标价、缺斤少两、价格欺诈、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销售“皮筋”螃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经营行为被市级及以上媒体曝光的。此项在媒体曝光后的三个月内(含曝光当月)连续计分。年度内因上述违法行为出现2次及以上,被市级及以上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参评资格。 | 2 | ||
| 4 | 现场制售食品经营户在销售区域违规使用明火的,在销售区域或加工间违规使用液化气瓶,违规存放液化气瓶的。 | 2 | ||
| 测评组组长签名: 成员签名: 测评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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