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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1年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漳市监质监〔2021〕99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古雷开发区、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各分局,漳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业产品质量水平,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局决定在全市开展2021年度质量监督抽查工作,重点针对历年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及涉及安全、环保、老年、儿童等部分民生产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安排

(一)抽查产品。电动卷门(开门)机、木制家具、金属家具、儿童家具、建筑排水用聚氯乙烯(PVC-U)管材、给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陶瓷砖、定配眼镜、老视成镜、塑料购物袋、聚乙烯农用地膜。

(二)抽查批次。共108批次,具体抽查的产品品种、数量详见《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表》(附件)。

(三)抽查企业。以生产领域为主,眼镜、家具、塑料管材等部分产品覆盖流通领域。

(四)抽检时间。抽检工作时间为2021年7-11月,抽检工作应于11月30日前完成。

(四)主要检验项目。基本性能指标、主要安全性能指标、外观指标、警示标识等。塑料购物袋和聚乙烯农用地膜以塑料污染专项治理规定的最小厚度为主要指标。

二、承检机构

根据《漳州市财政局 中共漳州市委编办关于转发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漳财综〔2017〕24号)精神,本次专项监督抽检技术服务实行直接委托合同化管理,项目直接委托给漳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承接。

三、异议复检安排

异议复检由市局统一负责审批,不论是生产企业还是经营单位,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均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到市局质量监督科办理复检手续。复检结果为最终结果。

四、工作要求

(一)密切抽查配合。抽查工作要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要求来实施,各地要认真配合市局做好抽样前的企业摸底调查工作,切实掌握拟抽查行业及生产企业状况;承检机构在抽查工作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与市局质量监督科联系,各地必要时应做好协调配合抽样工作,确保产品抽检工作顺利开展。

(二)制定抽查方案。承检机构应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或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制定抽查方案,并将相关监督抽查落实方案按合同要求报市局质量监督科备案。

(三)规范抽样工作。抽样人员要严格执行省级监督抽查抽样规范的相关要求,确保样品代表性。抽样人员不得事先告知被抽查单位,确保抽样代表性和公正性。

(四)严格检验判定。检验人员应严格按照经备案的抽查方案进行检验及结果判定,并及时出具检验报告,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在检验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涉及安全等严重问题的,应及时报告市局质量监督科。

(五)做好结果确认。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在检验结果出来的2天内出具检验报告,并及时寄送受检单位属地所在的县级局。县级局在接到不合格报告5个工作日内送达受检单位,由受检单位在《抽查结果通知单》上签字盖章。

(六)及时送达报告。承检机构应在检验结果出来后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寄送市、县两级市场监管局。未发现不合格的检验报告要一式三份寄送市局质量监督科。不合格检验报告,在生产领域抽样的,要3份寄送受检单位所在的县级局,1份寄送市局质量监督科;在流通领域抽样的,要3份寄送受检单位所县级局,2份寄送市局质量监督科。县级局负责通知被抽样单位检验结果。

(七)按时上报材料。承检机构应于11月30日前将《产品质量检测结果汇总表》和《产品质量抽样检验结果总结分析报告》电子版通过OA系统及纸质材料盖章寄送市局质量监督科。

(八)依法开展不合格后处理。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由企业所在县级局负责。属地局要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发整改通知,通知涉事企业停止生产、销售等行为,推进涉事企业开展整改工作,并跟踪确认企业是否整改到位,直至企业整改复查合格闭环,后处理情况应当及时上报市局。对需要立案处理的,应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联系人:曾晓灵        电话:2935541       

附件: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表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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