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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规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漳市监法〔2021〕59号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古雷开发区、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各科室、直属单位、分局: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规定》《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已于2021年4月29日经市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规定

第一条  为增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的透明度,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行政执法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和《漳州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局相关科室、直属单位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局各分局按照本规定做好本单位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等环节,依法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依申请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全面、及时、主动、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示主要包括下列信息:

(一)执法主体信息: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投诉举报方式及途径等;

(二)执法人员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证件编号等;

(三)执法职责和依据信息:包括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和依据;

(四)执法程序信息:包括实施各种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流程图等;

(五)有关便民服务信息: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依申请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服务指南、工作人员岗位信息等;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等;

(七)救济渠道: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中公示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等执法活动时,必须按照规定着装和佩戴执法标识,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表明身份;执法辅助人员配合辅助执法时应当佩戴或者主动出示工作证件;

(二)政务服务窗口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当班工作人员姓名、单位、职责、联系电话等信息;摆放申请材料有关示范文本;提供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

(三)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拟作出的执法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行政执法等法定义务;行政执法有制定相应执法文书的,应当按照规定将告知情况记载在执法文书;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示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 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行政检查结果;

(二)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示: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示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

(四)公示后可能影响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案件涉嫌犯罪需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依法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要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九条  市局相关科室、直属单位按照以下分工具体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一)办公室负责本局公示栏设置和管理,负责行政执法公示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对接和规范;

(二)应急管理与宣传科负责本局门户网站执法信息公示专栏的设置和管理,负责执法信息在政府主流媒介、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发布的对接;

(三)政策法规科负责执法主体信息、执法人员信息、执法职责和依据信息、自由裁量权标准、救助途径等事前信息公示内容的梳理和公示,负责本局执法公示情况的汇总;

(四)登记注册与审核审批科负责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程序、流程图、材料清单、服务指南、工作人员岗位信息等便民服务信息的事前公示,负责政务服务窗口的事中公示,负责行政许可决定等事后公示;

(五)执法稽查科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的事前信息公示内容梳理和公示;

(六)信用监督管理科负责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事前公示,负责双随机抽查情况、抽查结果的事后公示;

(七)其他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本机构特有的行政检查程序、流程图的梳理并汇总至执法稽查科统一公示,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负责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事中公示和行政检查结果、行政强制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后公示。

第十条  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通过业务系统直接上传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统一公示平台;

(二)在本局门户网站、公示栏或者政府主流媒介公示;

(三)通过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公示;

(四)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科室、直属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全文公开。

行政检查结束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行政检查的结果当场告知被检查人;需要等待检验、检测、检疫结果的,应当自收到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被检查人。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领域的行政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审核和管理,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动态信息。

对拟公开、撤下、更正的信息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有审核审批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没有审核审批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构指定人员负责审核。

属于不予公示情形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报局领导决定后,向政策法规科报送不予公示的事项及不宜公开的书面意见、理由,由政策法规科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示可以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文书或者公示执法决定摘要的方式进行。

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文书方式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隐去执法决定文书中有关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财产的信息及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行政执法文书中涉及的其他人员以及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信息应进行隐名处理。

采取信息摘要方式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

第十四条  负责行政执法公示的科室、直属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公示机构)发现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并提出异议的,行政执法公示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异议属实的,应当及时更正;不予更正的,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公示机构应在收到相关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机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示清单管理制度,如实记载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公示机构、公示时间、公示途径等信息,每年12月31日前将公示清单报送政策法规科汇总。

政策法规科应当根据《漳州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有关要求,落实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市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 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应当及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申请公开行政执法有关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清单

执法机关

执法对象

执法类别

执法结论

公示机构

公示时间

公示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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