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漳州市龙文区永记海鲜店销售的虾姑被检出镉(以Cd计)不合格的情况,龙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当事人立即联系了供应商且提供了相关材料、供货凭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已履行了进货检查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不予立案查处。该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召回,封存同批次不合格虾姑,进行整改,进一步明确购进水产品时严格履行进货检查义务,向供货商索要相关证照、进货凭证和合格证明等文件,并定期将购进水产品送检。
针对芗城区曾燕华水产摊销售的活草虾(淡水虾)被检出呋喃西林代谢物不合格的情况,芗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凭证。该局执法人员责令企业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加强管控进货制度,暂停销售并召回该批次不合格活草虾(淡水虾)。根据《福建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查办食品药品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作出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决定,并在自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24小时内移交案件材料,案件移送书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该局调查后将该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